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大还是区长大?
严阳

  从现在开始,如果安徽黄山市黄山区的某执法部门要去企业检查,就必须先得到该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允许及审批,否则企业有权让执法人员吃“闭门羹”。据悉,这是该区政府在开展效能建设中,为整治“三乱”与创建良好投资环境立下的规矩之一(4月22日《新安晚报》)。
  我们不能排除少数政府部门可能确实存在着轻服务而重管理与处罚,甚至利用掌握的管理权限,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吃拿卡要”的现象。但眼下采取的这种执法必须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允许与审批的做法,恐怕未必合法;不仅未必合法,而且多少让人对之所以要出台这样规定的原始动机产生一定的怀疑。
  对于诸如工商、质检、卫生、环保等执法部门来说,到企业检查是他们的职责;至于什么时间以及以什么样的频率什么样的方式到企业检查,应该由相应的制度与规定决定,而不该是由地方政府的领导决定。至于说到在这些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通过加强我们的管理与监督来进行,通过我们对各类存在问题的及时发现与严肃处理的方式来进行。
  我们的法制教育已经进行了多年,作为公务员都要普遍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考试,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们来说,恐怕少有真的不懂法的。既然懂法,为什么要将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其中有没有我们在“创建良好投资环境”的旗号下,对某些在诸如产品质量、环保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刻意加以保护以利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的用心?老实说,这里给我们的感觉是至少存在着一定的嫌疑,因为事实上,至少在其它某些地方,这类做法并不罕见。
  法治社会,“法”大于一切,政府、政府领导人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可现在安徽黄山市黄山区政府的做法显然与法治社会里,政府的“权力”是有限权力,不能超越、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精神相悖。因此,执法部门要去企业检查必须先得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允许及审批的做法,十分荒唐也十分错误。